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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海陵区总工会职工创业奖扶资金的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7 发布作者:总工会 阅读次数:1 字号:[ ]

  各镇、街道、园区、系统工会:

    为贯彻落实市、区创业富民大会精神,适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鼓励和扶助更多职工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经区总集体研究,特制定《海陵区总工会职工创业奖扶资金的使用办法(试行)》,并下发给你们。

    希各镇、街道、园区、系统工会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引导帮助职工创新创业,通过支持职工创业带动就业,从而实现广大职工群众增收致富的目的,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陵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海陵区总工会职工创业奖扶资金的使用办法(试行)

    泰州市海陵区总工会

    2017年5月27日

  海陵区总工会职工创业奖扶资金的使用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主动适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区党代会精神,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以助力职工群众增收致富为主题,以助推职工创业创新为主线,以构建创业创新富民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探索建立职工创业基地,设立职工创业奖扶资金,扶持职工创新项目,开发成果转让,打好“两聚一高”主攻仗,提高创业富民工作成效,鼓励和扶助更多职工创新创业项目,多渠道多层次帮助职工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富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称:泰州市海陵区总工会职工创业奖扶资金

    第三条奖扶资金的宗旨:

    (一)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引导、创业资源、创业技能服务,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二)立足海陵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传播和倡导创新创业文化,鼓励和引导在职和下岗职工创新创业;

    (三)培养和选树一批创新创业典型,引导和带动更多的职工自主创业,为促进海陵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业务上接受海陵区总工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海陵区基层工会的会员或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子女,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须在海陵区内自主创办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吸纳25人以上就业,创业经营半年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等,在创业当年或次年可以申报职工创业奖扶资金。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创业奖扶资金来源

    1.区总工会拨款;

    2.上级工会支助;

    3.基层工会赞助;

    4.社会各界捐助。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区总工会每年动态筹集创业奖扶资金总额为200万元,最高奖扶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奖扶资金募集总额定为1000万元,实现资金动态平衡,总额固定。

    第八条创业奖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基层工会审核,镇、街、园区公示,专家验收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创业扶助资金奖扶标准:

    1.创业带动就业,以申报日前六个月,职工发放工资月度平均人数每人4000元标准奖扶。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凭正式购置税务发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奖扶标准为5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奖扶标准为1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奖扶标准为2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奖扶标准为30万元。

    3.按企业开票销售规模,销售额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奖扶标准为15万元,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奖扶标准为25万元。

    4.如年度申报奖扶资金总额超过150万元,则各申请人创业奖扶标准按比例统一下浮。

    以上奖扶标准可以选择其中一条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章  组织机构建立

    第十条区总工会是职工创业奖扶资金的主管部门,职能工作由区总工会生活女工部牵头,财务部配合,以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为依托,负责具体运作、管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区总工会成立职工创业奖扶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主席兼组长,分管副主席兼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生活女工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职工创业奖扶资金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办公室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创业奖扶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职工创业奖扶工作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成员由区总工会职能部室负责人、基层工会干部代表、经审委员和有关专业人员等组成,同时设一名首席评审专家。

  第六章  申请奖扶时间和材料

    第十三条每年的十一月份为个人申报时间,同年十二月份为公示评审时间,下一年度的二月份前为奖扶结算时间。

       第十四条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含复印件):

       1.创业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3.基层工会的会员证明

       4.企业经营半年以上的纳税证明;

    5.企业各月度职工工资表或固定资产购置发票或开票销售凭证;

    6.职工创业奖扶资金申请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书面 建议,交海陵区总工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此办法由海陵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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